耿寶建:行政台包養app爭議本質化解實際與實行摸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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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十八年夜以來,包養 跟著周全依法治國計謀不竭深刻和司法體系體例改造連續推動,行政審訊任務獲得了長足提高和可喜變更,傳統的“立案難”“審理難”“履行難”題目獲得較年夜改良,司法公信力和司法威望獲得較年夜晉陞。

黨的十八年夜以來,跟著周全依法治國計謀不竭深刻和司法體系體例改造連續推動,行政審訊任務獲得了長足提高和可喜變更,傳統的“立案難”“審理難”“履行難”題目獲得較年夜改良,司法公信力和司法威望獲得較年夜晉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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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與此同時,行政審訊依然存在不少艱苦和隱憂,與國民群眾日益增加包養網 的司法需乞降國度管理古代化請求之間還存在必定差距。此中,以“兩高一低”[1]景象為內在表征的“法式空轉”題目較為凸起,行政審訊本質解紛不充足的批駁不停于耳,已然成為影響行政審訊久遠安康成長的重要牴觸之一。若何一直保持在黨的引導下,保持以國民為中間的任務導向,公平、高效地本質性化解行政爭議[2],成為以後行政審訊面對的主要課題。

一、行政爭議本質化解的實際剖析

(一)為何本質:能動履職指引下的行政爭議處理

1.行政爭議本質化解的需要性

跟著行政權的擴大、次序行政向給付行政和辦事行政的轉型以及國民維權認識的晉陞,行政爭議既能夠因行政機關“積極”作出某種侵權行動激發,也能夠因行政機關在第三方侵權時維護不力激發,還能夠因行政機關未能實時有用供給行政救助而激發。行政機關管的越多,構成爭議的概率越高,好處均衡就越復雜,對膠葛處理的法式、效力、後果與本錢方面的請求也就越高。不問可知,公平、高效、方便、便宜的膠葛處理機制,永遠是社會尋求的目的。

與此不相順應的是,在一段時光內,行政機關經由過程修法廢棄行政判決、行政處置甚至行政調停權柄,在處理膠葛方面全體“畏縮”。外溢出行政法式的行政爭議範圍體量不竭擴展,法院不得不直接面臨大批底本可以或許經由過程行政手腕等其他道路妥當化解的膠葛。[3]法治扶植一個能夠的曲解是,欠亨過司法機關處理膠葛,似乎就不是“法治化”和“古代化”。當然,此種曲解自己,又從另一個正面反應出社會各界對行政訴訟軌制的較高等待。

習近平總書記誇大:“法治扶植既要抓結尾、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我國國情決議了我們不克不及成為‘訴訟年夜國’。我國有14億生齒,年夜鉅細小的事都要進行訴訟,那必定不勝重負!”[4]這為把非訴訟膠葛處理機制挺在後面,推進更多主體器重行政爭議訴源管理與本質化解指明了標的目的。

《行政訴訟法》(2014年修改)和立案掛號制同步實行以來,當事人“起訴難”題目總體得以處理。2023年,全法律王法公法院新收一審行政案件的多少數字曾經跨越30萬件,但必需器重,此中約22.2%的案件是以裁定不予立案或許採納告狀方法了案。

假如斟酌“一人多案”“一事多案”“濫訴”等原因“進獻”的案件多少數字,行政案件多少數字的有用增幅現實小于名義增幅。2023年修訂的《行政復議法》實行后,行政復議“主渠道”感化的日益浮現,也將從正反分歧標的目的影響一審行政案件多少數字,對此,需求辯證、客不雅的感性察看與研判。

行政審訊久遠安康成長與必定的案件總量親密相干,行政審訊的威望和公信力更是與當事人訴訟體驗與社會各界的認同感親密相干。外行政法律多少數字以十億計、行政案件總量全體不年夜的佈景下,假如解紛後果欠安,必將搖動大眾對行政訴訟軌制的信念,進而搖動大眾對周全依法治國的信念。高上訴率、高請求再審率、“法式空轉”等題目,加劇了行政案件在四級法院分布的“倒金字塔”景象:下層法院案件數均勻以十計、中級法院均勻以百計、高等法院均勻以千計、最高法院則以萬計。

“倒金字塔”景象構成緣由是多重的,但從近十年行政案件上訴率與請求再審率的數據變更趨向剖析,則能顯明得出結論,此種格式與2015年立案掛號制改造與《行政訴訟法》(2014年修改)同步實行有關,尤其是與以下三項條則修正親密相干:

一是立案掛號制實行不到位,形成大批不合適告狀前提的案件“涌進”法院。

二是由中級法院管轄的縣級以上處所當局所作行政行動的重要類型(如信包養網 息公然、上訴告發處置、對所屬本能機能部分的履職監視等)更易激發高上訴率、高請求再審率。這種軌制近況變相增添了需求最高法院審理的案件多少數字,也下降了最高法院受理案件的法令“含金量”。最高法院不得不消耗大批精神查明現實,而年夜部門案件法令實用題目卻并不具有規定意義和示范感化。

三是行政請求再審事由泛化,形成“兩審終審”軌制同化為“三審終審”。當然,在上述相干條則未修訂前,行政審訊應該“躬身警省”本身任務的缺乏,找準本身外行政膠葛處理系統中的定位,用公平裁判和本質解紛回應國民群眾等待,贏得獲取國民群眾信賴。

2.行政爭議本質化解的時期佈景

“行政爭議本質性處理”最早由最高國民法院在2010年4月舉辦的“全法律王法公法院行政審訊下層基本任務座談會”上提出。同年5月舉辦的“全法律王法公法院行政審訊任務座談會”上,“行政爭議本質性處理”正式成為增進行政審訊迷信成長的長效機制。[5]那時提出“行政爭議本質性處理”,與行政審訊實行中業已存在的“法式空轉”景象直接相干,這從2011年全法律王法公法院行政審訊任務會議的主題“以處理行政案件申述上訪率高、被告服判息訴率低為抓手,出力完成對絕對人權益的本質性有用接濟”中也可管窺一二。此后,最高國民法院經由過程司法說明、政策性文件等不竭強化行政爭議本質化解理念。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法令不該該是冷冰冰的,司法任務也是做群眾任務。一紙判決,或許可以或許給當事人公理,卻紛歧定能解開當事人的‘心結’,‘心結’沒有解開,案件也就沒有真正告終。”[6]

2023年以來,最高國民法院深刻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惟,提出“保持能動司法,做深做實為年夜局辦事、為國民司法”,并將其視為推動審訊任務古代化的必定請求。最高國民法院張軍院長屢次誇大:“老蒼生到法院進行訴訟,是要來處理題目的,而不是來陪我們走法式的。假如案子固然依法審完了,但題目沒有獲得本質性處理,當事人確定不克不及懂得和接收,還會四處起訴,就會招致‘一案結、多案生’,既加劇法院、法官‘案多人少’的牴觸,更是會增添當事人的訴累,甚至是不滿、仇恨情感。”[7]

2024年最高國民法院任務陳述亦請求,“一些行政爭議觸及面廣、牴觸復雜,‘一判了之’處理不了、處理欠好,要在法令框架內追求群眾更滿足、當局也支撐的最佳計劃”。[8]

上述闡述旗號光鮮地否決“法式空轉”“機械司法”,積極地尋求爭議的本質性處理。在此佈景下,行政爭議本質化解獲得絕後器重,并上升到行政審訊古代化查驗尺度的高度。[9]

對行政爭議本質化解的倡導,是包養網 情勢法治向本質法治轉型的必定成果。情勢性是法令公平性、系統化和可預感性的主要表征,但過度誇大情勢性能夠形成“法式空轉”以及與本質法治的沖突,而疏忽法的本質感性和司法的本質公道性。[10]基于此,本質法治重視司法的能動性,而能動履職內含實在質性處理爭議的請求,本質性處理爭議則是對本質法治、能動履職理念的積極回應。由此,“本質法治—能動履職—本質性處理行政爭議”之間具有邏輯分歧性。

3.行政爭議本質化解的法理根據

任何訴訟的基礎效能即為處理爭議,本無須誇大,而一旦誇大,必有特殊考量。2014年《行政訴訟法》修改時,在第一條中增設“處理行包養網 政爭議”作為立法目標之一,并將之置于“維護國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符合法規權益”和“監視行政機關依法行使權柄”之前。修法時參加此立法目標,旨在進一個步驟強化經由過程行政訴訟化解行政膠葛的感化,以法治的方法處理行政爭議,有利于加強國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法治認識,構成遇事找法令,依法維權,防止呈現“信訪不信法”的景象。[11]

學理上,關于“處理行政爭議”可否被說明為“本質性處理行政爭議”,亦即本質化解行政爭議能否有法令根據,存在分歧懂得。

支撐者以為,在《行政訴訟法》的規范基本上,將本質性處理行政爭議視為我國行政訴訟軌制的基礎效能,并將監視行政和保證權益效能寓于此中,這一屬性定位可以或許適應新時期的實際需求。[12]否決者則以為,行政訴訟具有多重立法目標,將“處理行政爭議”調換成“本質性處理行政爭議”,能夠會招致行政訴訟多重立法目標之間的價值沖突,影響行政訴訟法全體性實效;在本質性處理行政爭議不雅念中,司法裁判的主要水平能夠曾經年夜年夜下降了,而追求當事人的撤訴請求作為本質性處理行政爭議的手腕則成為首選,這不成能成為行政訴訟的立法目標。[13]

筆者以為,作為立法目標的“處理行政爭議”曾經內含了“本質性”的請求:

起首,立法已斟酌到“增添此規則后可以或許更好地保證國民、法人或許其他組織的符合法規權益,有利于本質處理行政爭議,有利于處理法式空轉題目”[14],這與“法式空轉”一向連續的現實也相吻合。

其次,將“處理行政爭議”說明為“本質性處理行政爭議”,并不會在分歧的包養 立法目標之間發生隔膜。在實行層面,本質性處理行政爭議必定需求定位、回應被告的本質訴求,也就必定可以或許起到保證權益的感化;即使以否決者頗為掛念的“和諧化解”為例,作為一種任務戰略,法官往往會先捉住行政行動的瑕疵或守法之處,在此基本上再行溝通壓服,并不會廢棄對行政行動的監視,只是此種監視沒有以判決行政機關敗訴的方法宣示罷了。

最后,從系統說明的角度,修法時增設行政訴訟一并審理平易近事爭議軌制、擴展變革判決實用范圍、增添不實用調停準繩的破例等,很難說明成僅為了法令處置上的“定分”,而非本質意義上的“止爭”。是以,本質性處理行政爭議不只是國民法院自動融進新時期社會管理系統的政治選擇、司法戰略[15],更是法定請求。

(二)作甚本質:行政爭議本質化解的尺度

行政爭議獲得“本質性”化解的基準為何?現有闡述基礎上繚繞“實體+法式”尺度睜開:

有不雅點以為,“本質性”應該包含周全性(回應真正的訴求)、全體性(一體處理爭議)、徹底性(認同處置成果)。[16]有不雅點以為,本質性處理行政爭議包含膠葛處理的妥當性(周全妥當處理當事人之間的權力任務爭議)、一次性和敏捷性(盡能夠高效地一次性處理因當事人之間法令關系不明白招致的膠葛)三層內在的事務。[17]有不雅點以為,“本質性”包括“法式終結后未再啟動新的法令法式(法式本質終結)”和“行政實體法令關系經過行政訴訟法式取得本質處置(被告權益取得本質接濟)”兩個方面。[18]這些不雅點雖詳細表述存有差別,但總體上不合不年夜。

筆者同意經由過程“實體+法式”尺度來判定行政爭議化解的實效性。詳細而言,應將“本質性”的實體判定尺度設定為“被告符合法規權益取得本質接濟”,這一尺度請求法院追蹤關心并處置被告的本質訴求,聯繫關係性爭議中的訴求也應歸入本質訴求中一并斟酌,即重視處理“一人多案”“一事多案”的題目。

至于“本質性”的法式判定尺度,應設定為“法式本質終結”,即當事人不再啟動新的法令法式,也不再追求信訪等其他接濟道路。“一次性”則為膠葛處理效力的主要查驗尺度,請求法院盡能夠將牴觸膠葛本質化解在一審階段,這也是最高國民法院設置“案—件比”“案—訪比”目標的初志。

二、行政爭議本質化解的近況與解紛才能不強的緣由

(一)行政爭議本質化解的總體狀態

客不雅正確評價行政審訊任務或許說行政爭議本質化解,不克不及僅憑個案感觸感染抑或感到,而宜停止周全的數據研判。2023年以來,最高國民法院以助推政通人和守信于平易近為目的,周全加大力度行政審訊任務,加倍重視行政爭議本質化解,實時有用回應群眾訴求。

2023年全國“兩會”時代最高國民法院公布的數據顯示,全年全法律王法公法院審結一審行政案件30.8萬件,以裁定不予立案、採納告狀方法了案的占22.2%,以調停、撤訴方法了案的占25.1%,以判決方法了案的約占52%。在判決了案的案件中,以撤銷、變革、責令實行、責令賠還償付、確認守法、確認有效等情勢判決行政機關敗訴的共5.2萬件,占判決了案的34.5%。這組數據較好地回應了所謂行政審訊“官官相護”的質疑。

除訴訟案件外,國民法院還打點非訴行政履行審查案件17.1萬件,裁定準予強迫履行的比例為80.1%,不予受理、準予行政機關撤回履行請求、按撤回請求處置、終結等占比為16.6%,國民法院直接以裁定方法不準予強迫履行的比例為3.3%。兩者相加近20%。可以說,經由過程對強迫履行請求案件的審查與不予履行,異樣完成了維護國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符合法規權益的目的。

包養網 的,全法律王法公包養網 法院行政案件上訴率高、請求再審率高的題目仍然較為凸起。2021年至2023年,行政案件均勻上訴率為51.83%,過對折案件確當事人提起了上訴;行政案件均勻請求再審率為12.39%,異樣處于較高的程度,且有持續上升的趨向[19],反應出行政訴訟在本質化解爭議、保護公正公理方面仍有較年夜的晉陞空間。

(二)“法式空轉”題目雙重性

行政爭議本質化解與行政訴訟“法式空轉”具有高度的負相干性:“法式空轉”越嚴重,闡明行政爭議本質化解任務越需求加大力度;反之,本質化解任務越無力,非需要訴訟就會有用削減,“法式空轉”景象就會不竭削減。從這個意義下去說,法式空轉越凸起,行政爭議本質化解的壓力和義務就越重,越不難制約行政訴訟久遠安康成長。

在會商行政爭議本質化解時,一個易被疏忽的條件性題目是:究竟什么是行政訴訟“法式空轉”?

有人以為,行政訴訟“法式空轉”指的是行政一審法式停止后,當事人依然啟動、激發后續法令法式,既包含啟動二審、再審法式,也包含法院判決作出之后行政機關再次啟動行政法式,進而激發新一輪的行政訴訟。也有人以為,行政訴訟“法式空轉”指的是行政訴訟法式在回應告狀人的實體訴求、完成公正公理方面的“有效果”與“低效力”。[20]簡言之,行政訴訟“法式空轉”所要描寫的是行政訴訟中“案結事不了”、“官了平易近不了”、“一行動一訴”、平易近事行政相互推諉、包養網 履職判決不到位等景象。

可是,異樣要警戒對“法式空轉”題目的過錯熟悉與泛化批駁。“法式空轉”被泛化,在某種意義上就是對法式價值的疏忽甚至疏忽。[21]一些被過錯批駁為“法式空轉”的景象,恰好能夠是法式法治的必定請求。

例如,行政機關違背法定法式獲取證據,并據此作出行政處分決議,法院判決撤銷處分決議并責令行政機關重作,這既有充足的法令根據,也表現了對法式價值的尋求,不宜作為“法式空轉”;同理,二審法院以為原判決嚴重違背法定法式,裁定撤銷原判決并發還重審,也不宜作為“法式空轉”。顛末重作或重審后,實體成果能夠并無變更,浮現出成果意義上的“有效率”,但這種“有效率”系尋求法式法治的必定“價格”。

實際界與實務界對法式價值越器重,就越要加大力度對“制止雙重風險”(double jeopardy)準繩的研究,深刻研討法式重啟、法式重開、反復行使查詢拜訪權和偵察權的條件以及若何防止絕對人一直處于公權利究查的狀況下。此顯然系立法、法律範疇起首需求研討的,限于文章宗旨,不予睜開。

(三)行政訴訟本質解紛才能不強的表象與緣由

1.立案掛號軌制改造落實不到位

基于行政權與司法權的本能機能分工、保護行政次序穩固、尊敬行政機關的包養網 專門研究認定以及初次判定權等原因,司法無須、有力也不成能處置“官與平易近”之間的所有的行政爭議。是以,列國法令對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告狀刻日、被告標準、原告標準等方面都有明白的限制,我國也不破例。這在現實上招致行政訴訟的告狀“門檻”絕對較高。而大眾對行政訴訟這一絕對“年青”的訴訟軌制認知缺乏,存有一切膠葛均可訴至法院的熟悉。在上述原因的配合感化下,行政訴訟極易發生年夜比例的裁定不予立案、採納告狀案件。

別的,多數法院對峙案掛號制的懂得有誤差,大批顯明不合適告狀前提的案件得以立案進進行政庭審理。案件立案后,被告以為告狀已合適法定前提,對案件進進實體審理存有必定等待[22],而行政庭往往作出採納告狀的裁定,這就與被告的等待相牴觸,進而推高了裁定的上訴率。現實上,立案掛號制不是要撤消受理前提,而是要撤消分歧法、分歧理的限制性前提;不是完整不作審查、“見訴即收”,而是不作不用要審查。

2.訴訟要件與訴的好處實際不完美

幻想范式下,訴訟階段可分為訴的成立、訴訟審理和本案審理,法院需求分辨審查告狀前提、訴訟要件和本案要件,這般才幹完成法式公理和訴訟經濟的雙重目的。此中,訴訟要件普通包含被告標準、權力維護需要性和訴的好處等與實體聯繫關係的法式事項。

實行中,訴訟要件與告狀前提、本案要件產生混淆,本源在于《行政訴訟法》對訴訟要件的規則重要著眼于法院的管轄權和當事人的訴訟實行權,后者重要指向當事人的客觀權力和法定權力,即只需被告主意的是本身的權力而不是別人好處或公共好處,且該權力在內在的事務上是法令明白付與的權力或是依據現有法令規則可以當然推導出的某項“法令上的好處”,則被告的訴訟主意具有懇求權基本。

此時,只需該懇求權屬于法院的管轄范圍,被告的訴權即依法成立,并沒有將訴的好處歸入訴訟要件中。而作為訴訟要件的被告標準,其判定尺度“短長關系”,也是一個極為復雜、難以構成同一看法的含混概念,實行中斷定被告標準時常常面臨法令規則與經歷法例的沖突。

3.“一行動一訴”實際的局限性

普通以為,《行政訴訟法》規則的受案范圍與行政行動完整掛鉤:是行政行動就必需受理;不受理的就不是行政行動。此種機械式的“二分法”,讓行政行動的概念與定性受限于受案范圍,必定招致受案范圍的靜態性需求與行政行動概念的穩固性請求之間發生牴觸。對統一類行動,法院受理時就論證是行政行動,不受理時則論證為非行政行動,客不雅上形成裁判尺度不同一,也形成不是用行政行動實際來領導實行,而是用司法實行來“變革”行政行動實際的景象。同時,通說以為,一個訴訟中被審查的行政行動應該是獨一斷定的,一次告狀只能針對一個行政機關的一個自力行政行動,即“一行動一訴”。

上述實際的負面效應頗為顯明:

起首,對于多主體、多法式、多環節、多階段的行政行動而言,能夠發生多個案件。以所有人全體地盤征收與抵償為例,省級國民當局作出的征地批復,縣級以上處所國民當局在實行地盤征收經過歷程中公布的征地抵償安頓計劃以及作出的責令交出地盤、強迫撤除地上建筑物等決議,都能夠分辨進進訴訟,形成“一人多案”“一事多案”的局勢。

其次,法院的追蹤關心核心能夠僅限于行政運動最后階段的產品,僅著眼于終極法後果,而對于行政經過歷程缺少追蹤關心。這種缺少全體性、只重視成果性評價的做法,疏忽了各行動之間的聯繫關係,不難使得考核成果存在單方面性。[23]

最后,以公“花兒你別胡說!他們沒能阻止你出城就錯了,你出城後他們也沒有保護你,讓你經歷那種事,就是犯罪。”並且該死。”藍法與私法二元論為思惟基本包養網,以行政行動為焦點概念,訴訟法式和訴訟判決對被告權力主意無回應構造,沒無為處理行政爭議拓展裁量空間。在案件審理中,法院可以疏忽被告提出的訴訟懇求,徑行對行政行動停止符合法規性審查并作出評判。即使最后的裁判成果與被告的訴求分歧,也僅僅是符合法規性審查的反射後果罷了,而非對被告權力主意的專門回應。[24]

4.原告標準實際的滯后性

與“一行動一訴”的傳統不雅點絕對應,現行《行政訴訟法》誇大除配合原告以外,準繩上一次告狀僅能以一個行政機關為包養網 原告,形成大批由數個行政機關作出的、前后聯繫關係的行政行動,只能經由過程數個行政訴訟處理,由此發生大批聯繫關係行政案件和衍生案件。這既增添法院在現實查明上的艱苦和在法令實用中的不合,還易招致詳細膠葛處理中行政機關的彼此推諉,增添當事人的訟累,減輕行政審訊中互為因果的輪迴訴訟。

為了推動行政爭議的本質化解,使個案審訊更有用率而不是“走法式”,行政訴訟的訴審對應實際、原告主體實際和第三人主體實際等應該與時俱進,構成更利于膠葛處理的配套法令軌制。其目的就在于,為有用審理被告的本質訴求,法院可以或許依權柄追加相干行政機關為配合原告或許第三人,力圖在一個訴訟中妥適處置由(分歧)行政機關作出的、前后聯繫關係的行政行動和法式環節,并在判決中順次對相干行政行動和行政主體法定義務作出清楚、明白的認定。

原告標準實際的滯后性,還反應了行政主體與行政機關實際未能與時俱進。法令規范越完美,傳統行政機關之外的主體在法令、律例和規章中的位置與權利(利)任務規則就越多越明白,行業協會、證券買賣所、黌舍、村委會等機構由于各種主客不雅緣由不直接作為行政訴訟原告,與其絕對應聯繫關係的行政主管機關、證監會、教導行政機關、鄉鎮當局卻由於響應的監視治理職責不到位、當局信息公然、上訴告發等作了原告;形成法令關系疊床架屋,各方主體關系復雜,增添了爭議一次性處理的難度。僅從爭議處理的高效便捷的角度看,既然有“橋”或許可以“架橋”過“河”,為什么還要“摸著石頭過河”呢?!

5.行政訴訟“訴、審、判”紛歧致的成因復雜

行政訴訟規定系統以撤銷之訴為底本構建,2014年《行政訴訟法》修正時,雖有行政訴訟類型法定化的呼聲,但終極未能完成。如將告狀刻日軌制用于確認之訴或給付之訴,將招致不恰當的裁定採納告狀;將撤銷判決實用于給付之訴,則會無法回應被告本質訴求,組成對審理對象的不妥偏離等。有學者以為,行政訴訟的訴訟懇求與本案審理、司法判決之間的關系是行政訴訟法的主要基本題目,關乎全部行政訴訟的效能及實在現。今世中國行政訴訟法的實際與實務正在將行政訴訟朝著司法監視化與平易近事訴訟化兩個分歧的標的目的推動。訴訟懇求與本案審理、司法判決之間的關系,實質上屬于行政訴訟基礎結構題目,需求建立恰當的訴訟不雅和系統化來加以熟悉。[25]

我國將包養網 訴訟對象定位于“行政行動”自己,而非被告在訴訟中應該被完成的實體權力主意。當事人花兒,她怎麼了?為什麼她醒來後的言行不太對勁?難不成是因為離婚太難,導致她發瘋了?提出的訴訟懇求不明白、不規范,招致訴訟標的和標的目的不斷定,既晦氣于保證被告符合法規權益,也晦氣于原告依法辯論,包養網 還晦氣于進步審訊效力和案件的公平審理[26]。這種訴判關系的紛歧致,法院審訊重心向辯方即行政機關傾斜,嚴重腐蝕了訴、辯、審三方訴訟構造的穩固性,基于訴、辯、審三方制衡關系發生的司法公平難以取得保證。由于法院對行政機關審訊重心傾斜,對當事人訴訟懇求沒有回應或許回應不周全,招致當事,簡直讓他覺得驚艷,心跳加速。人以為司法不公,進而在很年夜水平上推高行政訴訟上訴率、申述率、信訪率。[27]

6.本質解紛軌制協力未構成

2014年《行政訴訟法》修正時,為強化行政訴訟膠葛化解效能而增設或強化了一系列軌制。例如,一并審理平易近事爭議軌制在處理平易近行穿插困難方面被寄予厚看,但卻在審訊實行中遇冷而處于“休眠”狀況,部門省市甚至從輕輕閉上眼睛,她讓自己不再去想,能夠重新活下去,避免了前世的悲劇,還清了前世的債,不再因愧疚和自責而被迫喘息。未實用過該軌制;《行政訴訟法》將變革判決的實用限制在“行政處分顯明不妥”和“其他行政行動觸及對款額簡直定、認定確有過錯”兩種情況下,司法變革權遭到較年夜限制,影響了此種可以或許直接調劑行政法令關系的判決方法施展更積極的感化;《行政訴訟法》也嚴厲限制了行政案件的調停范圍,對于大都行政案件而言,法院并無調停的法令根據,與行政爭議訴前和訴中調停相干的司法確認法式的規則更是付之闕如。

7.審理形式高度“同質化”

包養網 我國履行四級兩審終審制,每一級法院有著分歧本能機能,包養 構建“金字塔”形的法院案件構造統籌了公平與效力。普通來說,越接近金字塔底端,越接近膠葛產生地,越追蹤關心個案膠葛處理,辦事于私家目標的效能越強;越接近塔頂的法院,越闊別膠葛產生地,介入公共政策構成的效能越強,案件數越少甚至極為無限。幻想的審級軌制,應完成簡略案件在較低層級法院處理,現實爭議由中心層包養 級法院處理,較高層級法院著重于處理法令爭議和政策題目,最高國民法院加大力度監視領導以確保法治同一。

此種審級構造中,低層級法院應側重經由過程妥當處理行政爭議,將經由過程行政復議更能有用處理的膠葛導進行政法式,解紛于萌芽、有用調控告訟增量;高層級法院經由過程建構行政法治次序,剷除行政爭議產生的泥土,止紛于未發;最高國民法院則擇案而審,保證司法裁判標準的同一性和行政法治成長的持續性。

但是,就行政審訊而言,四級法院審理形式高度“同質化”:從下層法院到最高法院,一審法院周全審查被訴行政行動在認定現實、實用法令、行政法式等方面的符合法規性,二審法院周全審查一審裁判和被訴行政行動的符合法規性,再審法院周全審查一審、二審裁判和被訴行政行動的符合法規性。

8.個體當事人權益保證不到位

在一切上訴、請求再審案件中,盡年夜部門案件是由被告方提出的,這也在必定水平上表白行政訴訟被告的權力接濟仍存在完善。其表示之一是,法院在維護私權和保護公益之間停止價值判定、好處權衡時,存在泛化公共好處的偏向,進而影響到對當事人權益的保證。

例如,《行政訴訟法》第74條第1款第1項規則,行政行動依法應該撤銷,但撤銷會給國度好處、社會公共好處形成嚴重傷害損失的,判決確認守法,但不撤銷行政行動。法院在實用該條目時,偏向于對“社會公共好處”“嚴重傷害損失”作從寬懂得和把握,而確認守法判決在否認行政行動符合法規性的同時又保存其效率,對此類判決,被告凡是難以接收。別的,也簡直有極個體被告濫用權力,應用訴訟所需支出昂貴,提起數百件訴訟,反復纏訟。

9.個體法院和法官擔負精力缺乏

分歧法院行政爭議本質化解力度分歧,後果亦有差別。對行政審訊法官而言,本質化解行政爭議需求較高政策程度、較強專門研究才能和較好溝通程度,做本質化解任務需求比“一判了之”支出更多的時光和精神,特殊是在績效考察不克不及完整反應本質化解任務成就的情形下,更為考驗行政審訊法官的為平易近情懷和擔負精力。不包養 成否包養 定的是,部門法院、法官還存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惰性心態,知足于“就案辦案”“辦數字案”,單方面尋求效力,而疏忽公平,不難激發“消極審訊”“機械司法”的質疑。

10.司法內部周遭的狀況仍待改良

“司法處所化”題目仍然存在,且對行政審訊形成的影響弘遠于平易近事、刑事審訊,個體行政機關仍存在不妥干涉司法題目。有的處所以零敗訴為“傲”,有的用行政機關敗訴率來考察法院任務,有的行政機關以“穩固”“處所年夜局”為名請求法院共同支撐。僅見諸報真個事例即有,因不滿某縣法院履行相干行政判決,河北某縣委曾在縣委書記專題會議紀要中提出要“采取相干法令手腕對某縣法院守法行動停止衝擊”;江蘇省某市網站曾發文“市當局持續五年無敗訴案件”,激發媒體追蹤關心及社會大眾熱議。

三、行政爭議本質化解的盡力標的目的

連續推動行政爭議本質化解,更好處理行政訴訟“法式空轉”題目是一項體系工程,需求在審訊理念、實際系統、配套軌制等方面協同發力,不竭完美優化。

(一)保持能動履職

做好行政爭議本質化解任務,需求一直保持能動履職,處置好本質處理爭議與維護權力、監視行政的關系。本質處理行政爭議需求在維護權力與監視行政的均衡包養 中完成,離開后兩者,單方面尋求爭議處理尤其是法式終結,能夠同化為對被告的“勝過”或無準繩底線的“和稀泥”,留下爭議復燃的隱患。這也意味著,要強化行政爭議本質化解的訴訟效能,就需求同步加年夜維護權力和監視行政的力度。

起首,行政審訊需求強化“穿透式審訊”思想。所謂“穿透式審訊”,是哲學上“透過景象看實質”的思想方法在司法辦案中的利用,請求法院穿透條則字義、概況合意、概況證據或訴訟懇求,正確掌握當事人的本質訴乞降認定真正的法令關系,依據公正公理法治準繩,作出表現本質公平的裁判,完成辦案政治後果、社會後果、法令後果的無機同一。[28]

其次,行政審訊需求做實“監視就是支撐,支撐就是監視”請求。張軍院長誇大,“監視是法院的法定職責,支撐是法院的政治義務。只要監視、沒有支撐,不是周全的實行職責;只要支撐,沒有監視,也不成能把法定職責落到實處”。[29]是以,應該把“監視就是支撐,支撐就是監視”貫串到行政審訊任務的全經過歷程各方面,綜合應用判決、調停、和諧息爭等本質處理爭議手腕,在法令框架內追求群眾更滿足、當局也支撐的最佳計劃。判決、調停、和諧息爭在實用上沒有孰輕孰重、孰優孰劣之分,需求法官依據詳細情形來衡量、裁量,做到能調則調、當判則判。

再次,本質化解行政爭議應該苦守法令底線,保持“解紛”先“定分”。作為我國現代法家的前驅,管子在《管子·七臣七主》中對法令有過精辟闡述,“法者,所以興功懼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爭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梁啟超師長教師進一個步驟指出,管子所說的“分”即為“權力”。[30]《漢語年夜辭書》則將“定分”說明為“斷定名分”[31]。是以,法令的重要效能即為斷定名分、明白權力和任務,并在此基本上處理膠葛,完成“定紛止爭”。“定分”組成“定紛”的條件,“紛定”則是“分定”的成果。

復次,行政審訊需求保持“如我在訴”理念,保持證據裁判準繩。除法令明白規則可以不開庭審理的情況外,普通均應保持開庭審理方法,充足聽取當事人的看法;對于群體性或較為疑問復雜的請求再審審查案件,應經由過程實地查詢拜訪清楚、組織訊問等方法聽取再審請求人看法。此外,要強化法院查詢拜訪取證權柄行使,防止因被告方訴訟才能弱形成對其晦氣的后果。

最后,行政審訊需求建立“判到位”理念。在保持符合法規性審查的基本上,加今晚是我兒子新房的夜晚。這個時候,這傻小子不進洞房,來這裡做什麼?雖然這麼想,但還是回答道:“不,進來吧。”大力度對被告訴訟懇求和當事人焦點爭議的審查、回應,依法選擇最有利于本質處理行政爭議的裁判方法,優先實用變革判決、給付判決、實行判決等直接回應被告本質訴求的判決品種。外行政機關敗訴案件的判決方法中,確認守法判決、撤銷并責令重作判決易被質疑為“法式空轉”。

法院應該明白確認守法判決的“備位性”,嚴禁衝破法令、司法說明規則,將不符合法令定情況歸入其實用范圍。就撤銷并責令重作判決而言,需求分辨明白應該、可以、不得重作的實用規定,即被訴行政行裴毅有些著急。他想離開家去祁州,因為他想和妻子分開。他想,半年的時間,應該足夠讓媽媽明白兒媳的心了。如果她孝順動觸及法式守法、實用法令過錯時,應該作出重作判決;觸及超出法定權柄時,不得作出重作判決;觸及認定現實不清時,應該聯合詳細案情判定重作的能夠性,進而決議能否作出重作判決。在選擇裁判方法時,應該保持“能判決變革則不責令重作”“能改判則不發還重審”。

(二)健全行政爭議本質化解配套軌制

1.加大力度行政案件立、審連接

保持行政庭與立案庭“分工不分炊”,加大力度二者的和諧共同,中級、下層法院法官過度介入立案法式,領導被告進步告狀的精準性。聯合個案案情有針對性地恰當放寬對受案范圍、現實影響、短長關系等告狀前提或訴訟要件的判定尺度,對顯明不合適告狀前提的依法不予掛號立案,實時釋明領導被告依法另行追求接濟,防止外行政訴訟法式中空轉。明白“一行動一訴”不克不及作為不予立案、採納告狀的法定來由;被告同時提出多個訴訟懇求的,法院應該繚繞本質爭議,一一認定各項訴訟懇求能否合適告狀前提,決議能否合并審理。

2.廣泛實用“一并審理”平易近事爭議包養 軌制

《行政訴訟法》第61條第1款[32]為一并審理平易近事爭議供給了法令根據,但規則法院“可以”一并審理,付與了法院較年夜的司法裁量權,這是該軌制實用率低的主要緣由。激該死軌制需求完美頂層design,盡快出臺司法政策性文件,規則法院在審理“平易近事為行政基本”的行政掛號類案件時,負有實用一并審理平易近事爭議軌制的強迫性任務,即法院必需向被告釋明其可以一并請求處理平易近事爭議,被告提起平易近事訴訟后,法院“應該”一并審理,不再停止能否一并審理的裁量。待積聚較為成熟的經歷后,再向“行政為平易近事基本”“行政平易近事并行”等其他穿插形狀的案件拓展,終極構成不區分詳細案由,只需存在平易近行交錯情況且被告提出請求,法院就可以一并處理的幻想狀況。

3.妥適處置好判決與調停關系

在判決與調停的關系題目上,前者重在表現公理,后者重在保護協調,二者的差別并不料味著其應該彼此排擠,而更應該是共生和相反相成的關系。誰更有利于行政爭議的本質性處理,更有利于保護被告的符合法規權益,就應該依法實用。由於,法官在古代訴訟中所飾演的腳色較之曩昔產生嚴重變更,其不只僅要對案件作出定奪,還要處理題目,要賜與當事人“療傷”性質的司法公理,而不是讓他們深陷于勝負之爭。無妨進一個步驟以為,很多調停并不像看上往的那樣都是當事人心甘情愿的,其背后都有判決的壓力;沒有判決的壓力,當事人很難告竣一個大師都批准的計劃,而判決所構成的判例,亦是當事人停止調停的主要參考。[33]

以後,調停、息爭在本質處理行政爭議中的積極感化已在實行中被充足證實,在進一個步驟加大力度調停息爭力度的同時,也需求晉陞實用的規范性,以避免軌制同化。《行政訴訟法》第60包養 條將調停限制在“行政賠還償付、抵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令、律例規則的不受拘束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停”。而《行政復議法》第5條規則,“行政復議機關打點行政復議案件,可以停止調停”。二者的差別是不言而喻的。

是以,行政案件的和諧息爭能否可以參考《行政復議法》的規則,調停若何做到遵守符合法規、自愿的準繩,不得傷害損失國度好處、社會公共好處和別人符合法規權益,不得違背法令、律例的強迫性規則,需求進一個步驟研討。外行政案件和諧、息爭中若何保持不廢棄對守法行政行動的監視,又防止為了所謂的“協調”而縱容個體絕對人的“在理訴求”,顯然也需求進一個步驟研討并規范。

(三)完美行政爭議處理系統

1.支撐行政復議施展主渠道感化包養

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確立了行政復議化解行政爭議的主渠道感化,行政訴訟應自動順應并積極推動行政復議主渠道效能的施展。國民法院按期就行政法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情形展開任務談判,經由過程同堂培訓、結合出臺領導看法、發布典範案例等方法,增進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尺度的同一。國民法院依法受理、妥當審理行政復議案件,依法監視支撐行政復議任務,推動行政爭議多元化解機制走深走實。

國民法院進一個步驟延長行政審訊本能機能,依法能動履職,與行政案件多少數字排名靠前的行政治理範疇所涉中心國度機關、部委配合做好行政爭議的預防與化解,經由過程召開聯席會議、發布年度白皮書、發送司法提出和任務看法提出、發布典範案例等方法,增進同一相干行政治理範疇的行政法律、行政復議、行政審訊、行政查察尺度的同一,從泉源上預防和化解行政爭議,助力法治當局扶植。

2.當令啟動《行政訴訟法》修正調研

在2014年《行政訴訟法》修正時,最高國民法院曾提出參照《平易近事訴訟法》的相干規則[34]斷定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以“行政爭議”替換“行政行動”。由於以行政行動為主線構建行政訴訟調劑范圍的形式,無法涵蓋一切的訴訟品種。

由于被告僅能就行政行動的符合法規性提出貳言,法院也僅能就行政行動符合法規性停止審查,但當事人的訴訟懇求遠遠不止這些,除了懇求審查行政行動的符合法規性外,還包含懇求行政給付、確認公共行政關系能否存在等,而這些行政爭議現實上都是因公共行政關系而起,超越了行政行動符合法規性的范圍,法院只審查行政行動符合法規性并不克不及本質處理行政爭議;且行政行動實際無法回應行政協定爭議,尤其是“官告平易近”爭議,晦氣于行政效力的進步和公共好處的完成。域外一些國度和地域將“行政爭議”或“公法上法令關系”而非“行政行動”作為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尺度,相干立法規具有鑒戒意義。

但由于各種客不雅緣由,上述提出未能上升為立法。單從行政爭議本質化解角度,以“行政爭議”取代“行政行動”,可以或許讓更多未被定型化的行政行動被歸入受案范圍,賜與被告更周延的權力接濟,進而以“爭議審”“關系審”取代“行動審”。同時,行政訴訟類型化、訴訟類型法定化對于完成對國民權力有用而無破綻的司法接濟、晉陞行政訴訟法式規定design的感性水平、妥當消解司法權與行政權間的嚴重對峙具有主要價值。[35]經由過程訴訟類型法定化,使行政訴訟目標與效能由對行政行動的符合法規性監視改變為對私主體的有用維護。

于我國而言,訴訟類型法定化或許也可成為強化權力接濟和爭議本質處理的破局要害。此外,跟著行政復議主渠道感化施展,復議與訴訟的關系,也應從頭思慮。例如,復議前置案件的一審終鞠問題、復議雙原告題目、級別管轄題目、請求再審著重于法令鞠問題、請求查察機關監視與請求再審選擇題目。

3.明白行政訴訟外行政爭議處理系統中的定位

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心周全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上誇大,“要研討樹立健全行政膠葛處理系統,推進構建行政調停、行政判決、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無機連接的膠葛處理機制”。樹立梯次有序、連接順暢的爭議處理系統,構成最年夜解包養 紛協力,法定化是主要的手腕。前提成熟時,有需要制訂行政爭議預防與化解法,依照調停優先、分層遞進、司法兜底的請求,推進完美行政調停、行政判決、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無機連接的膠葛處理機制;加速推動信訪任務法治化,明白有關單元化解爭議的分工、職責和多元化解“道路圖”。[36]

在完美的行政爭議處理系統中,非訴訟膠葛處理機制應該挺在後面,而行政訴訟應該是終極的膠葛處理手腕。從頭熟悉和定位司法外行政爭議處理中的位置和效能,應該從頭審閱和反思“司法中間主義”。法院作為“法令帝國的首都”,應該是終極的膠葛處理機制,但不是首選的,更不成能是獨一的;法官作為“法令帝國的貴爵”,也不該當一直往處置大批的、簡略的類案膠葛甚至是與法令有關的膠葛。

假如司法機關不得不大批應對底本可以經由過程其他道路化解的膠葛,如許的“法治化”,一方面消弭了行政機關在禁止侵權、保護權益和彌補喪失方面的方便性、專門研究性和效力性;另一方面又使這些膠葛不得不面臨司法裁判的滯后性、法式性和昂貴性,畢竟能否有利于社會次序的穩固和老蒼生的維權,尚需實行往返答。行政訴訟或許說行政法官的最重要效能,不是處理多少數字宏大的行政膠葛,而是經由過程對典範行政膠葛的裁判,為其他膠葛處理供給處置樣本,也為當事人自行處理膠葛供給公道預期,為行政機關法律供給鏡鑒。權衡和評價行政訴訟,不克不及也不該當簡略以行政案件多少數字、行政機關敗訴率,作為最重要的標準。[37]

與此同時,“也就是說,大概需要半年時間?”也應該確保當事人有權將一切行政膠葛終極提交法院審查,一切行政決議終極都有接收司法審查的能夠性,這是司法終極準繩的要義。以後,行政包養 訴訟還要以行政爭議本質化解為行政法律、行政復議、行政查察監視中的本質解紛供給可資參考的“外鄉經歷”。固然處于“最后一道防地”,但行政訴訟釋明法令、監視和領導其他膠葛處理機制的效能,決議了司法審查必定居于解紛機制的最中間,因此有需要進一個步驟建立司法威望。

四、結語

行政爭議本質化解是處理行政訴訟“法式空轉”“兩高一低”題目的主要抓手,是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惟、回應國民群眾司法需求的必定請求包養網 。行政審訊在果斷不移支撐行政復議主渠道定位的同時,應該多措并舉、持之以恒地抓好、做履行政案件的東西的品質與效力,以推動行政爭議本質化解為契機,推動行政審訊相干體系體例機制的完美,以浙江省“一件事”改造為鑒戒,力爭完成老蒼生“一件事,法院一件案;一路行政爭議,一個裁鑒定分止爭”,施展好行政審訊在推動周全依法治國中的應有感化。

 

注釋:

[1]“兩高”指上訴率高、請求再審率高;“一低”指被告服判息訴率低。

[2]今朝,實際界和實務界在會商這一題目時,應用了“行政爭議本質化解”“行政爭議本質性化解”“行政爭議本質性處理”“本質性處理行政爭議”“本質性化解行政爭議”等提法,這些提法沒有實質差別,本文不作區分。

[3]拜見耿寶建:《“泛司法化”下的行政膠葛處理—兼談〈行政復議法〉的修正途徑》,載《中法律王法公法律評論》2016年第3期,第230頁。

[4]拜見習近平:《果斷不移走中國特點社會主義法治途徑,為周全扶植社會主義古代化國度供給無力法治保證》,載《中公民政》2021年第6期,第8頁。

[5]拜見章志遠:《行政爭議本質性處理的法懂得讀》,載《中法律王法公法學》2020年第6期,第123頁。

[6]拜見習近平:《論保持周全依法治國》,中心文獻出書社2020年版,第23頁。

[7]拜見2023年3月23日張軍院長在全法律王法公法院進修貫徹全國兩會精力電視德律風會議上的講話,2023年4月10日張軍院長在國度法官學院2023年春季開學儀式上的講話。

[8]拜見張軍:《最高國民法院任務包養陳述——二〇二四年三月八日在第十四屆全國國民代表年夜會第二次會議上》,載《國民日報》2024年3月16日,第4版。

[9]拜見程琥:《行政審訊古代化與行政爭議本質性處理》,載《法令實用》2023年第2期,第80頁。

[10]拜見劉藝:《查察機關增進行政爭議本質性化解的需要性與可行性剖析——以冒名掛號成婚“過時之訴”為切進點》,載《國民查察》2021年第15期,第15頁。

[11]拜見袁杰主編:《中華國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解讀》,中法律王法公法制出書社2014年版,第4頁。

[12]拜見章志遠:《行政爭議本質性處理的法懂得讀》,載《中法律王法公法學》2020年第6期,第134頁。

[13]拜見章劍生:《行政訴訟“處理行政爭議”的限制及其規定——基于〈行政訴訟法〉第1條睜開的剖析》,載《華東政法年夜學學報》2020年第4期,第103頁。

[14]拜見江必新、邵長茂、方頡琳:《行政訴訟法修正材料匯纂》,中法律王法公法制出書社2015年版,第1頁。

[15]拜見孔繁榮:《行政訴訟本質處理爭議的反思與修改》,載《法治社會》2022年第1期,第38頁。

[16]拜見章志遠:《行政訴訟本質性處理行政爭議之實行檢視——以上海法院32個典範行政案件為剖析樣本》,載《姑蘇年夜學學報(哲學社會迷信版)》2022年第6期,第74頁。

[17]拜見賈亞強:《論行政訴訟本質性處理行政爭議的完成——以爭訟行政法令關系簡直定為研退路》,載《法令實用》2012年第4期,第67頁。

[18]拜見王萬華:《行政復議法的修正與完美——以“本質性處理行政爭議”為視角》,載《法學研討》2019年第5期,第104頁。

[19]2023年全法律王法公法院行政案件請求再審率為19.8%,同比上升2.6個百分點。

[20]拜見黃先雄:《行政訴訟“法式空轉”景象的多維審閱》,載《法治研討》2023年第1期,第51頁。

[21]拜見張旭勇:《論行政復議機關查詢拜訪取證的限制》,載《浙江社會迷信》2024年第2期,第65頁。

[22]實行中,呈現如許一種景象:部門法院在立案階段未給被告《立案告訴書》,案件被行政庭裁定採納告狀后,被告經由過程信訪等道路索要《立案告訴書》,欲以此闡明案件曾經立案,法院裁定採納告狀守法。這一景象闡明,固然立案與實體審理之間并無必定聯繫關係,但立案后,被告確切存有實體審理的較高等待。

[23]包養 拜見趙宏:《法令關系代替行政行動的能夠與困局》,載《法學家》2015年第3期,第34頁。

[24]付榮、江必新:《論私權維護與行政訴訟系統的重構》,載《行政法學研討》2018年第3期,第7頁。

[25]拜見王貴松:《行政訴訟的訴審訊分歧性》,載《中法律王法公法學》2024年第2期,第47頁。

[26]拜見江必新主編:《中華國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及司法說明條則懂得與實用》,國民法院出書社2015年版,第304頁。

[27]拜見程琥:《行政審訊古代化與行政爭議本質性處理》,載《法令實用》2023年第2期,第89頁。

[28]拜見黃海龍、潘瑋璘:《論“穿透式審訊”的基礎內在與實行方式》,載《法令實用》2023年第7期,第3頁。

[29]拜見2023年11月7日張軍院長在首屆全國行政審訊行政復議任務同堂培訓班上的講話。

[30]拜見梁啟超:《管子傳》(1909年),載《飲冰室合集·專集之二十八》,中華書局1989年版,第14頁。

[31]拜見羅竹風主編:《漢語年夜辭書》(第三卷),漢語年夜辭書出書社1989年版,第1360頁。

[32]該條目規則,包養網 在觸及行政允許、掛號、征收、征用和行政機關對平易近事包養 爭議所作的判決的行政訴訟中,當事人請求一并處理相干平易近事爭議的,國民法院可以一并審理。

[33]拜見耿寶建:《裁判的方式》,國民法院出書社2016年版,第520頁。

[34]那時有用的《平易近事訴訟法》(2012年修改)第三條規則:“國民法院受理國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彼此之間因財富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平易近事訴訟,實用本法的規則。”

[35]拜見章志遠:《社會轉型與行政訴訟軌制的新成長》,北京年夜學出書社2019年版,第63-67頁。

[36]拜見耿寶建:《行政膠葛處理的途徑選擇》,法令出書社2013年版,第151-186頁。

[37]拜見耿寶建:《“泛司法化”下的行政膠葛處理——兼談〈行政復議法〉的修正途徑》,載《中法律王法公法律評論》2016年第3期,第23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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